溫泉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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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泉永續經營

  由於台灣溫泉區出露點多在山區或河谷,地處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國有林區、森林遊樂區或原住民保留地,用地取得受限。

  因此,如何使溫泉能永續經營,源源不斷的為人類使用,是在利用溫泉的同時,不得不思考的問題。世界各國對於溫泉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以日本最負盛名。日本從1948年就有溫泉法的訂定,其立法目的再第一章即開宗明義:「本法以保護溫泉並確切地使用,以增進公共福祉為目的。」韓國於1980年也訂定溫泉法,同樣在第一章開宗明義:「為妥善保護溫泉,有效開發利用溫泉,並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

  從上述已對溫泉立法的兩個國家來看,要基本解決溫泉所碰到的問題,為有立法一途,從根本保護、管理和如何利用做起。台灣在近年開始推動溫泉立法的工作,目前「溫泉法」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查,希望此法能盡速通過,使得台灣地區的溫泉開發、利用和管理能於法有據,落實其永續經營(宋聖榮,2003)

 

引註資料:呂俐蓉(92),遊客在谷關溫泉區旅遊前資訊搜尋策略之研究。南華大學旅遊事業管理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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