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到六歲的這段時期,是腦細胞發展最快速的階段,也奠定了幼兒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基礎。但此時期發展遲緩的幼兒各方面之發展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大;若藉由早期的療育,可促進其發展的狀況,提升潛在的能力,對遲緩的現象可以減輕或甚至是消除。 對於佔有人口百分之二的心智障礙者家長而言,最痛之處莫過於自己老時無力照顧這些永遠長不大的孩子時,這些孩子該怎麼辦?我們希望家有心智障礙者的父母能藉由國內制度的建立,及早發現孩子的問題,並及早進行療育及訓練,減輕其殘障程度,個個能在成年後儘量訓練能獨立自主、立足社會。按照國外的經驗,如果這些孩子在三歲以前就做療育,其一年的療效等於三歲以後十年的療效,把握住最佳的療效時機,則孩子的殘障程度可以減輕甚或消失,再經過醫療、特殊教育、職業訓練以後,這個孩子在成年以後絕大部份可以自立自足,融入社會,父母走了也可以安心的離開。
特殊幼兒之教育應分二個階段,這是往後從事學前特殊教育或早期療育服務時可能會遇及之問題。早期療育函括零至六歲之年齡層,台灣地區托兒所的最高主管單位是內政部,幼稚園的最高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因隸屬單位不同,在分配經費或提供服務時會產生問題。特殊教育法在八十六年已公佈實施,規定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要往下延伸自三歲開始;至於零到三歲的孩子則不屬於特殊教育法之範圍,應由醫療機構負責,但以現況來看,醫療單位或衛生署並無相關法令,唯有兒童福利法才有相關規定。因此,將來不管個案管理中心,或是提供服務的機構,勢必會接觸到不同的主管機關。我邁議將幼稚園和托兒所依幼兒年齡作重新規劃:零至四歲屬托兒所;四至六歲屬幼稚園;早期療育則包含零至六歲。
早期療育是透過包括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社會福利等不同專業之整合介入,解決發展遲緩兒童各方面之發展落後或異常問題,並開發孩子的潛能,以減低其未來形成障礙之可能,或減輕其未來形成障礙之程度的一種人性化、主動而整體性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