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技術犯

對職員態度失當、激怒觀眾、口出穢言、不服判決、挑逗對手、延

誤比賽、妨礙比賽進行、服裝不整、無必要的抓住籃圈。

非球員的技

術犯規

1.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之技術犯規均登記

   在教練名下。

2.提出不正確之選手名單、未經許可隨意出場、不當的動作與態

  度、不當離開球員席、非教練在比賽進行中保持站立狀態。

不合運動道

德的犯規

1.若一球員對於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

    犯規),此項身體接觸應視為不合運動道德。

2.若一球員動作不是以球為目的,通常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3.對一球員拉、推或拍擊等動作,通常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球員奪權犯

任何嚴重違反侵人犯規、技術犯規或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教練奪權犯

1.本人因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登記二次技術犯規。

2.由於本人、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違反運動道德行

    為被登記三次技術犯規時。

罰則

1.登記各類犯規一次。

2.技術犯規,對隊獲二次罰球。

3.其他嚴重犯規除對隊獲二次罰球外,並加控球權。

3.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球員若屢次違犯,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4.奪權犯規判取消比賽資格,須離開球場及球員席,其可留置於該

    隊之更衣室或離開比賽場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