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判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之半圓內作自由投籃,以獲得一分

至三分之機會,即為「罰球」

主罰球員

1.通常是由被犯規的球員主罰。主罰球員如因替補需要離場時,則

    應在離場之前先執行罰球。

2.若指定的主罰球員因受傷離場時,則應由其替補員主罰。如無替

    補員時,可由隊長或其指定的任何一位球員主罰。

3. 當宣判技術犯規時,得由對隊的任何一位球員主罰。

時間限制

球應在五秒鐘內出手,從職員將球交予主罰球員後,開始計算。

主罰球員位

1.應站於罰球線後及半圓內的位置上。

2.在球未觸及籃圈之前,主罰球員不得觸及罰球線或其前的地面。

其他球員位

1.最多只有五名球員得進駐沿罰球區域的空位,兩邊的第一空位,

    應由主罰球員的對隊球員進駐,球員應以間隔交替

2.所有不在沿罰球區的空位的球員:必須停留在罰球線延長

    分投籃線之後,直至球觸及籃圈或完成罰球為止。

違例

1. 不得故意做罰球假動作。

2. 在球未離主罰球員之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或或中立區亦不得

     離開空位。

3. 不得以任何行動干擾主罰球員。

本隊違例

得分不算,若為最後一罰則由對隊在罰球線之延長線外發界外

球。

對隊違例

1. 罰中:應判為投中得一分。

2. 罰不中:該主罰球員重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