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退縮建築留設帶狀開放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應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之最小寬度如附:
二、
依本規定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計算,但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申請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獎勵。
三、公園及停車場用地之退縮部分應與用地內之人行道及綠化系統合併設計與闢建。
四、為塑造全區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二號、三號、七號道路之建築基地,應沿前述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之退縮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且其配置長度與基地鄰接該道路長度比值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臨七號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依臺北縣騎樓設置相關規定設置騎樓。
六、前項更新區放為規定10公尺之退縮應於更新時再予以退縮。
七、前項計畫區內A2、A4、A17、A18、A19等街廓經退縮10公尺部分得以容積轉移方式補償,並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變法」合算送出基地容積制1.2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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