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新世界-新莊副都心開發研究

四章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第十五點
為創造本計畫區整體都市意象,提昇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訂定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第十六點
本計畫區內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應先經本縣都設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

第十七點
本計畫區內各土地或建築基地應依下列規定附設停車空間,且停車空間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佔用。
一、第一種住宅區(都市更新地區):除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外,亦應設置同等數量之機車停車位。
二、其他使用或分區:依附表一規定留設停車空間。


 

 

十八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退縮建築留設帶狀開放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應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之最小寬度如附
:

二、 依本規定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計算,但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申請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獎勵。
三、公園及停車場用地之退縮部分應與用地內之人行道及綠化系統合併設計與闢建。
四、為塑造全區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二號、三號、七號道路之建築基地,應沿前述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之退縮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且其配置長度與基地鄰接該道路長度比值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臨七號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依臺北縣騎樓設置相關規定設置騎樓。
六、前項更新區放為規定10公尺之退縮應於更新時再予以退縮。

七、前項計畫區內A2、A4、A17、A18、A19等街廓經退縮10公尺部分得以容積轉移方式補償,並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變法」合算送出基地容積制1.2被補償。

區位 退縮帶寬度 設計原則
臨中山路/思源路及特二號道路 十公尺 自最小退縮線距離線向道路側四˙五公尺範圍內應設置人行通道,供人行與自行車通行使用。
其餘部分應採緩衝綠地設計方式,栽植大型常綠喬木以提供與高架道路之適當緩衝,栽植樹種以優先採用樟樹(縣樹)為原則。
臨一/二/三號及溝渠用地旁道路(八公尺) 五公尺 退縮範圍內應至少設置三公尺之人行通道,供人行與自行車通行使用。 其餘部分應加強綠化,配合人行通道提供林蔭環境。
A2/A4/A17/A18/A19街廓臨中原路部份 五公尺 退縮範圍內應臨車道側至少設置三公尺之人行通道。
臨四號/六號/七號道路 四公尺 退縮範圍內應至少設置三公尺之人行通道,供人行與自行車通行使用。
其餘部分應加強綠化,配合人行通道提供林蔭環境。
臨上述指定以外計畫道路 二公尺 退縮部分應全部提供作為人行通廊使用,不得設置任何阻礙通行之設施物。
十九點
臨街廓內防災通道指認線之建築基地,應配合進行建築退縮通道,如附圖二所示:
一、 建築基地應沿指認線退縮留設五公尺空地,以共同形成十公尺之防災通道。
二、 停二與公(兒)三用地內應設置延續A5街廓內防災通道之人行動線並連接至溝一用地,其形成應配合停車場與公園設計整體規劃。
三、 若建築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合併開發者,得配合基地整體規劃設置防災通道,但應留設至少六公尺之救災車輛出路空間並與相鄰之防災通道相連結,則下壽本條第一項之限制。

二十點
建築基地內留設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設置區位如附圖三所示:
一、B1街廓西北角轉角基地(臨中山路與三號道路)與B13街廓東北角(臨中山路與思源路口)轉角基地應於轉角處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面積以不小於三○○平方公尺為原則。
二、A3街廓東北角轉角基地(臨中山路與四號道路)、A5街廓西北角轉角基地(臨中山路與四號道路)、B2街廓東北角轉角基地(臨中山路與六號道路)應於轉角處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面積以不小於二○○平方公尺為原則。
三、停四用地應於西側臨一號/二號交會處配合停車場設計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面積以不小於一○○○平方公尺為原則。
四、停四、停三、公兒四、公兒一、A12、B6用地應於臨七號道路側留設小型廣場,其面積以不小於五○平方公尺為原則。
五、A4、A17、A19、B9、B12、國中六用地應於臨中原路側留設小型廣場,其面積以不小於五○平方公尺為原則。
六、建築基地內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應與連接之帶狀開放空間整體設計,步行專用道應完整銜接。
七、廣場式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頂蓋,喬木植栽數量按總面積至少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植栽一棵計算之,採用人工地盤者,其喬木植穴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覆土深度至少八○公分。
八、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應以透水性舖面舖設為原則。
二十一點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其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之二分之一。但經本縣都設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此限。

二十二點
一、建築物立面應以塊體或線腳表現垂直分割形式,並避免以單一大面積平面量體設計為原則。
二、位於附圖四指認區位之建築基地,應能在建築設計上適當反應其節點與地標意象。
三、A1、A3、A5、B1、B2街廓臨中山路或特二號道路之建築基地,應將較高樓層配置於臨中山路或特二號道路側,以塑造延中山路高架道路及特二號高架段快速通過之廊道與副都心邊緣意象。

二十三點
空橋設置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空橋(地下聯接通道)銜接之兩個街廓包括本計畫區內之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停車場用地及計畫區北側中正機場至臺北市捷運系統之車站交通用地。
二、空橋(地下聯接通道)銜接之兩個街廓,先開發之街廓須於該建築物二樓(或二樓以上樓層)之室內預留寬度及深度均大於六公尺之公共空間,此公共空間須可通達其所屬街廓一樓建築之主要出入口。
三、空橋銜接之兩個街廓,先開發之街廓須於該建築物二樓(或二樓以上樓層)預留寬度不得小於十六公尺,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之戶外平臺。
四、空橋(地下聯接通道)銜接之兩個街廓若是同時開發則由兩街廓共同負擔興建費用;若是先後開發,則後開發之街廓,除依前二項規定應留設室內公共空間或戶外平臺外,並應興建空橋連接兩個街廓留設之公共空間,同時負擔興建費用;若係空橋銜接計畫區內之停車場用地時,除需經本府同意外,興建費用由空橋銜接另一側街廓完全負擔。
五、空橋之淨寬不得小於五公尺,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其欄杆扶手不得低於一•二公尺。
六、空橋之結構系統必須與兩街廓之建築分離,且其離地淨高不得小於五•一公尺。
七、地下聯接通道淨寬不得小於五公尺,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牆面不得設置商業廣告及除供行人通道外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佔用。
八、空橋設計及其相關規定,應依台北縣新莊副都市中心都市設計準則內容辦理。

二十四點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集中式垃圾處理儲存空間。
第二十五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機電、空調設備、鐵窗等設施,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緣設置。

二十六點
本計畫之植栽景觀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最小綠化面積,依左表規定辦理:

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喬木植栽數量,按總面積至少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植栽一棵計算之。
三、植栽皆應設置澆灌及排水系統,另於建築物露天樓版或屋頂版上方,應設置導水及防水設施,以免造成積水或滲水至屋內。
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內人行步道及停車場用地之法定空地(停車場之進出車道除外)應以透水性舖面為原則,並應配合相鄰開放空間設計,地坪與鄰地順平。

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 最小綠化面積
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商業區 基地法定空地面積×五○%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基地面積×五○%
綠地 基地面積×八○%
停車場用地 基地法定空地面積×五○%
二十七點
行道樹植穴深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土方不得小於二立方公尺,植穴應舖設鏤空鑄鐵蓋版或透水設施,於路邊停車位旁設置之行道樹,為防止汽車撞擊,應設置保護底座。

二八點
建築基地之起造人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擬具住戶規約草約,並於規約中載明本準則中有關廣告招牌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使用、建築物外加設施物(鐵窗、遮雨棚等)之相關管制事項。

二九點
計畫區內廣告招牌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區內廣告招牌之設置,高度離地面三公尺以上,其突出建築物部分以一公尺為限,其面積不得大於該建築物該層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二、第一種住宅區四樓或十二公尺以上(不含四樓)禁止設置廣告物。
三、第一、二種住宅區內之廣告物不得設置閃光照明或霓虹燈。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構造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採光、通風及市容觀瞻。
2.廣告塔之面積(不計算支撐鐵架)以最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廣告牌以全部表面積計算。
3.高度應受航空安全高度限制。
4.高度與面積承受建築高度比之限制。但屋頂廣告塔之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二十,廣告牌寬度未超過建築物正面寬度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5.廣告牌(塔)之最高點超過地面二十公尺時,應另設置避雷設備,高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另裝設紅色閃光燈。
6.於交通管制號誌周圍,不得設有閃光、間歇紅色、綠色或黃色照明。
五、高層建築物外部招牌廣告之限制:建築物自三十六公尺以上部分,不得在其外部或屋頂設立任何型式之廣告招牌。

三十點
建築基地得於退縮建築線設置高度不超過1.5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0.5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之圍牆。
第三十一點
有關公共建築物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地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互相連接。
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學校等大型開放空間。
二、各類供人行使用之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道等。

三十二點 計畫道路設計準則
一、本計畫區內各計畫道路設置之人行道與中央分隔島最小寬度及植栽設計原則如下:

二、各計畫道路人行道應設置至少1.5公尺之街道傢俱設施帶,供設置照明、指示、解說、電力電信、機車與自行車停車、電話亭、候車亭等設施設置使用;若人行道寬度不足一˙五公尺者,則僅得於地面上設置照明、指示與解說設施。
三、各相關公用設備(電信/電力/汙排水)以地下化為原則。
四、電力設備箱、電信箱及消防栓等公用設備,如因實際設置需要必須外露者 ,應集中設置於中央分隔島或1.5公尺街道傢俱設施帶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六公尺,且設施外部應配合適當美化加以隱藏或遮蔽。
五、二號道路應於跨越中港大排部分設置造型橋樑,以形成全區東西向重要軸線之中段焦點景觀。橋樑設計應配合公兒三用地、溝一用地、溝二用地整體規劃,設置適當人行通道與停留賞景空間。
六、臨中港大排西側8m道路之建築基地已建築正面面向水岸配置為原則,且其汽車出路口應避免由中港大排兩側道路進出為原則,然因機地區位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道路編號 人行道最小寬度 中央分隔島最小寬度 其他設計原則
一號、二號道路(兩側) 五公尺 二公尺 人行道-具四季變化之觀花大喬
分隔島-直立樹型高分枝樹種
三號道路(東側) 一˙五公尺 ---- 具四季變化之觀花大喬
三號道路(西側) 三公尺 具水岸意象之林蔭樹種
溝渠用地西側八公尺計畫道路(東側) 臨溝渠用地側四公尺 -- 具水岸意象之林蔭樹種
臨溝渠用地應至少確保四公尺之人行空間,配置植栽與修憩賞景設施
四號、六號、七號道路(兩側) 三公尺 -- 具林蔭效果之開展喬木
其他十六公尺計畫道路(兩側) 一˙五公尺 -- --
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兩側) 一公尺 -- --
十公尺與其他八公尺計畫道路(兩側) 一公尺 -- --
三十三點 公園綠地設計準則
本計畫區內各公園、綠地、停車場、溝渠用地之設計原則如下:

一、公兒一
1.主要入口配置於二號與六號道路交會處為原則,搭配較大面積活動廣場作為二號道路商業活動軸帶之端點。
2.次要入口應配置於七號/六號道路交會處為原則,作為七號道路公共設施休閒軸帶之端點。
3.臨六號道路部分應以開放式設計為原則,增加六號道路鄰里人行動線與公兒一活動之聯繫性。

二、公兒二
1.主要入口應臨七號道路設置。
2.臨七號道路部分應以開放式設計為原則,以強化七號道路公共設施休閒軸帶與公兒二活動之聯繫性。
三、停二/公兒三
1.應加強與水岸空間(溝一用地)之連結性,塑造整合公園綠地與水岸空間之近水環境。
2.配合A5街廓指定留設防災通廊位置,停二與公三之內部動線應加以延續引導至水岸旁

四、停四/公兒四
1.公兒四用地之主要入口應面向七號道路設計。
2.臨一號/二號道路交會處應設置全區門戶意象廣場空間,其面積以不小於一○○○平方公尺為原則。
3.公四與停四用地間之十六公尺道路應採適當舖面處理以強化兩者之活動延續性,或以其他立體連通方式處理。

五、綠地
1.以複層植栽方式進行綠化為原則。
2.臨六號道路側應設置至少寬二點五公尺之人行空間,可配合綠地綠化整體設計之。
六、溝渠用地
1.溝渠用地臨三號主要道路側應加強複層綠化效果,以與大量車流及可能之環境衝擊做適當緩衝,但仍應確保自對側街廓適當之視覺通透性。
2.溝渠用地應考量親水之可行性,其護岸設施並應採生態工法方式處理。
3.溝渠用地應運用重點光源之設計,呈現夜間之水面景象。
4.溝一與溝四用地應分別於臨中山路與中原路口配合溝渠腹地設置公共藝術品,以適當展現南北端景效果。
七、公園之動線系統與出入口之層級性應明確,可配合寬度、材質、設施上加以區分,建立主次關係。公園與停車場之人行動線系統應與地區人行動線系統相聯繫。
八、夜間照明應配合植栽進行整體設計,塑造為夜間光點。
九、應配合空間配置設置公共藝術,其造型與主題應呼應地區發展,展現地區人文/自然等特性。
十、考量區域滯洪需求,公園用地內應適當考量配置生態滯洪池或溼地並引入生態工法設計。

三十四點 建築基地保水
1.本計畫區內樓地板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需設置雨水儲留設施,其雨水儲留利用率須達百分之四以上。
2.本計畫區內各建築基地應進行建築基地保水設計,其基地保水指標應達○˙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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