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新世界-新莊副都心開發研究

二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事項
第四點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項目 建蔽率 基準容積率
備註
第一種住宅區 六○% 三○○% 都市更新地區(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未達八公尺(不含)者,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第二種住宅區 六○% 三五○%
第一種商業區 六○% 四二五%
第二種商業區 六○% 四四○%

 

五點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右表之規定;另除下表規定使用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

項目 建蔽率 基準容積率 備註
學校用地(文小) 五○%    
學校用地(文中) 五○%    
停車場用地 平面使用
六○% 一、立體使用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面臨道路寬度之一•五倍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一五% 三○%  
第六點
一.本計畫區內第一、二種商業區二樓以上得供住宅使用。
二. 本計畫區內第一、二種商業區四樓以上得供住宅使用。然商業區內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計入本要點各項容積獎勵之基準容積計算。

第七點
本計畫區內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建築基地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從事第二項各款之使用。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從事第二項各款之使用。
一、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二、五○○平方公尺。
1.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臨接長度至少三○公尺。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2.建築物外牆線與建築基地側面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六公尺。
3.建築物外牆線與建築基地背面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八公尺。
二、建築基地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從事左列各款之使用。
1.健康休閒設施。
2.健身俱樂部(含水中及陸上健身設施,不含保齡球館)。
3.瘦身美容中心。
4.醫療診所及設施。
5.有線電視播放場所。
6.大型展售中心、會展中心。
7.其他經本府核定發展之策略性產業。
8.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第八點
本計畫區內第一種商業區與第二種商業區各建築基地之最小開發規模為一○○○平方公尺。
在市地重劃區內因故保留原建築物之基地,未來開發時經與鄰地整合協調仍無法達到前述最小開發規模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審議通過者,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第九點
本計畫區內土地因原屬滯洪區,地質鬆軟未經壓實沉陷,故區內建築基地於申請建造執照時須附有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或相關有權簽證執業技師簽證之地質鑽探實驗分析報告書(含實際設計基礎承載力分析及土壤液化分析),鑽探深度不得小於地下基礎結構底部以下十公尺;另有關結構設計圖說須經學術機關或專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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