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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事項
第四點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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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建蔽率 |
基準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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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第一種住宅區 |
六○% |
三○○% |
都市更新地區(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未達八公尺(不含)者,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
第二種住宅區 |
六○% |
三五○% |
第一種商業區 |
六○% |
四二五% |
第二種商業區 |
六○% |
四四○% |
第五點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右表之規定;另除下表規定使用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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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建蔽率 |
基準容積率 |
備註 |
學校用地(文小)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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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中)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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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 |
— |
— |
平面使用 |
六○% |
— |
一、立體使用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面臨道路寬度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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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一五%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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