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稱的六法是指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另外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破產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等很多的法律,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 全集就被稱為六法全書 」。

      「程序法」,規定如何適用法律、實現法律的程式,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等是規定實現法律所規定之權利義務的程序法。

     「實體法」, 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一、憲法

  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效力最高的,任何法律和命令都不可以和憲法牴觸,如果法律和命令牴觸了憲法的規定是無效的,我們稱為「憲法至上」。憲法規定的內容如下:

1.國家與人民相互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人民依法可以享有一定的權利,所稱的┌依法┘即是指依憲法或法律而言,且對於人民所應享的權利,國家應加以保障,除有法律規定外,不得加以干涉或剝奪,例如,不得非法拘束人民身體的人生自由權,講學、著作、出版及遷徒的自由權,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但國家是人民共同生活的政治團體,國家的興盛衰亡與人民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屬於此一國家內的人民,一方面要從國家分享一部份的權利,另一方面為了國家的生存發展,也要分擔一些義務,不管是享受權利或分擔義務,都不是統治者一己的意思,而是要有法律作依據。例如,依據民法規定,我們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依強迫入學條例使我們行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依兵役法的規定,要求年滿二十歲的人到軍中服役;依稅捐法、所得稅 法等法律要求我們人民納稅等等。


2.國家的基本組織織:

          我們的中央政治制度有屬於政權的國民代表大會,屬於治權的總統和五院﹝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憲法就是規定這些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分配,例如總統可以統帥陸、海、空三軍,立法院的職權在訂立法律,司法院所設置的法官則負責審判的事務,各有不同的職權和組織。


3.國家基本的重要制度:

         世界上有的國家屬於君主國,如英國有伊麗莎白女皇、日本有天皇的制度,是以民主的方式來組成我們自己的政府,並由政府來實踐一些國家基本的重要制度和建設,例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國防及外交基本國策、國防經濟、社會安全等制度。


  上面所述憲法的內容都是原則性、抽象性的規定,如何才能夠使它實現呢?簡單的說,就是訂定具體的法律,然後施行法律,才能夠實行憲法,此稱之為法治主義

二、民法
  民法就是規定我們日常生活中各項事務效果,例如,人的生死、死亡、買文具、搭公車、住房子、家庭生活及財產繼承等事項。上面這些行為都屬於人情義理的範圍,所以我們的行為,只要符合公序良俗誠信
「契約自由原則」、「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法律不但不限制我們訂定什麼契約,而且也創造了一些權利如所有權等來保障我們的財產不受他人的侵犯。

  「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如果我們所訂的契約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還是無效的;例如小明和小芬約定,如果數學期中考輸的話要被另一人斬斷手指,,這是違背公共秩序的,是不可以的。又如王爸爸和王媽媽訂契約,王媽媽答應做牛做馬,做王爸爸的奴隸,這是違反男女平權的觀念和善良風俗的,也是不可以。另外,如果向別人借用東西或金錢,必須要有信用及誠實。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錢是物,房子、土地也是物,為了保護我們的權利,法律就規定了物的權利,法律就規定了物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等,除了法律所規定的物權外,我們不能再自行創造其他種類的物權,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

  有天,老師這麼說:你們已經升上二年級,大部分同學已滿七歲,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了,以後做事情更要有小大人的樣子才可以。」什們叫限制行為能力呢?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律為了保護年輕識淺,未滿二十歲青少年的利益而設的規定,只要是七歲以上二十歲未滿的人,所做的有關意思表示必須徵得父親、母親或監護人( 稱為法定代理人) 的允許,在法律上才發生效力。

  例如:將父親送給你當做生日禮物的腳踏車表示要賣給隔壁的阿雄,或送給阿雄,必須徵得你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允許,否則你所做的賣或送的行為都是無效。同樣的,向別人買車的表示也是無效的,因為,買賣或贈送他人腳踏車的行為,會直接移轉腳踏車的所有權給別人,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

  但是,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是純粹獲得法律上的意義,例如,獲得獎學金、有朋友或長輩送你鋼筆;或者是你日常生活中所必須的,例如,為了上學,你要買文具、書本、筆記本,肚子餓買麵包、點心等,這些表示接受或買賣的意思表示都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你的這些行為都是有效的,

  另外,七歲以下的小孩,他所謂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所以稱為無行為能力人,至於年滿二十歲之人,必須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他(她) 是成年人,是屬於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三、民事訴訟法

  確定私人權利的法律程序稱為民事訴訟,例如:林爸爸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向陳媽媽借用新台幣三十萬元,約定借用二個月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償還,但到時候林爸爸卻因生意失敗無法如期償還借款,所以陳媽媽就向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林爸爸給付借款三十萬元,法院就會依陳媽媽的請求給予判決,如果陳媽媽勝訴就對林爸爸取得三十萬元的強制執行的名義。

  人民私權的爭執,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而出現多樣化,法院為了應付這種情況,也設立了很多專業性的法庭來處理,例如,為了處理家庭內的財產繼承、夫妻婚姻、子女的收養等而設立了家事法庭;為了處理專業化的海上運輸商務糾紛而設立了海事法庭等。

  解決私人權利義務的爭執,不只提起民事訴訟一種方法,其他還可由當事人自行和解或透過第三人如警察機關、婦女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商業同業公會、民眾服務站等之斡旋而達成和解,另外有法律依據的還有商務仲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ㄧ第六項規定第政機關之調解等,方法有很多種,選擇提民事訴訟是最後的,也是最不得已的方法。

四、刑法

  刑法就是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犯罪以後因如如何處罰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的。如果刑法沒有規定的,不能算犯罪,因此一個人的行為,就算很過分或不正當,如果沒有處罰的法律規定,也不能隨便加以處罰。也就是「罪行法定主義」,就是一般人所說的「保障人權」,一個人犯了什麼罪,應該判什麼刑,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因此也有人說,刑法是「人權保障書」

  依刑法的規定,處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禠奪公權及沒收。

  死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無期徒刑:指終生監禁在監牢內。

  有期徒刑:二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指一日以上,二月未滿。

  罰金:處罰新台幣三元以上。

  褫奪公權:指剝奪一個人當公務員的資格,當公職候選人(如縣、市長,鄉、鎮長或議員、代表)的資格,為行使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的資格。

  沒收:對法律上禁止的東西如海洛因、安非他命、槍械等違禁物,用來犯罪的刀、預防犯罪用的繩索及因犯罪而獲得的物品如偽造之貨幣、賭博所贏的金錢,偽造的支票等由法院宣告加以沒收。

  同樣是五百元,狀況和結果都不一樣。

  例:父母給我們五百元,依名法的規定他們有撫養未成年子努的義務。

    阿姨送的是屬於名法上的增與行為。

    自己因學校成績優良榮獲學金或工作求得報酬則是取得金錢最高尚的行為。

    錢是撿到的,應該環給一失的人或交給警察叔叔,也可以就近交給學校的老師處理,如果經警察機關公告招領在六個月內沒人,認領,那麼前就是屬於拾得人的,縱使有人認領,也可以從中求取十分之三的報酬,如果我們撿到錢而沒有依上述的方式辦理,直接將拾得的錢作為自己所有,就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

    大偉偷爸爸五百元去打電動玩具,即犯了竊盜罪

    欺騙路過的阿姨說「我現在迷路,身上的錢又被扒手扒走,需要五百元坐車回高雄」,使不知情的阿姨上當而拿五百元給他,騙錢是詐欺罪

    偷來的或騙來的東西都是屬於贓物,如果小凡明明知道大偉偷別人的錢,卻還接受大偉送給他的二百元,這時,張小凡也犯了收受贓物罪,所以,我們是不能隨便接受來路不明的東西。

五、刑事訴訟法

  人民一旦犯罪,必加以處罰,而處罰有一定的程序,也就是必須經過審判才可以令一個犯罪的人去坐牢,這一套程序就是刑事訴訟。

  通常,一個案子的發生,是因犯罪案件經他人提出告訴、告發 俗稱檢舉 後,而由司法警察先為調查,再由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確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對被告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就是將案子送到法院,由法院的法官進行審判的意思。

  至於在犯罪進行中的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加以逮捕,但一定要趕快通知或送交警察機關或法院。

  「羈押權」:不管檢察官偵查中或法官審判中,如被告沒有一定的住所或居住、被告逃亡或有逃亡的顧慮、被告可能會湮滅或偽造或變造証據、被告所犯的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或法官判斷當時的情況而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會先將被告收押起來,所以我們時常會在報紙上看見有一些人被押起來,就是上述幾種情況造成的。

  不過,收押被告的情況在刑事案件裡比例不高,通常一個案子一開始的程序是先以「傳票」通知被告,如果被告不向檢察官或法院報到,檢察官或法院會加以拘捕,稱為「拘提 ,拘捕不到,就會依法發佈 通緝」。

  法官審判後,必須製作判決書,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如有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於高等法院,再不服則上訴到最高法院,等判決確定以後,法院會將所有的卷宗資料送交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來執行,將有罪的被告官進監牢哩,在監牢服刑的人稱為受刑人

  為了保護年輕識淺的少年,我們政府除了刑事訴訟法外,又特別訂立了少年事件處理法,專門用來處理觸犯刑事法令的少年,並在法院內設置少年法庭,只要是與少年有關的案件,原則上都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來辦理。

六、行政法

  人民要守法,政府也要守法,所以政府機關的各種行為也不能違反法律,這一些法律統稱為行政法,包刮民政、戶政、地政、勞工、警察、教育、經濟、交通、財政、國防法規和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組織法律等一切行政法規,範圍極為廣泛。

  例如:國藉法、公會法、農會法、勞動基準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著作權法、行政訴訟法等。

  行政法規都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如果沒有這些行政法規的制定, 政府機關的主要職責在於創造人民的福利,所以,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權,不但一方面受到拘束,另一方面也要能適應千變萬化的複雜社會,以創造人民的福社,所以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範圍內,要給予適當的自行決定的範圍,稱為行政權的「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不能超出法律許可的界限。

  ( 1)主觀的條件──

     行政機關組織健全、權責明確:行政機關代替國家行使統治權,故必須有健全的組織,而且,權利與責任必須劃分清楚,不能碰到麻煩事的時候就推來推去、不負責任。

     公務人員守法盡責:公務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主要構成分子,負責實際業務的處理,人民對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也是來自於公務員的表現, 如果每一個人公務員能默默的像一個螺絲釘,扮演自己的角色,守法盡責,就是「依法行政」的最佳保證。
  (2)客觀的條件──

    周詳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就憲法內容有關行政權的事項,訂定符合實際需要的法令以作為人民與行政機關論法、行法的依據。

    健全的行政救濟制度:人民的權利可能因公務員故意違法或一時的疏忽而遭受侵害,這時候就要讓人民有申訴的管道,現行制度是要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訴願,然後提起行政訴訟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因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到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得於下述三種情況下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原處分或原決定以裁判的意思。
    〈1〉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再訴願的決定時。
    〈2〉提起再訴願期間已經超過三個月,受理機關仍不為決定時。
    〈3〉延長再訴訟願決定已經超過二個月,受理機關仍不為決定時。

  主觀與客觀條件都具備後,加上行政機關尊重法律的「誠心」,司法機關實現法律的決心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就可以創造一個以法為治的國家了。

                            (資料來源:跨世紀的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