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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國的定義:(摘取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網站)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發生季節性氾濫期間通常是在該土地能被供為農業用途之時間。
(2).在陸生及水生體系間過渡之土地,其水位通常位於或近於地面,或是該地積有淺水;必須具備有次列三種性質之一種:
 (a).該地至少是週期性的,以水生植物為優勢。
 (b).基質主要是無法排水之積水土壤。
 (c).基質非為土壤,而在每年生長季之某些期間內,為水所飽和或積有淺水。 (自然保育通訊,第十三期,1987
)

 

2.中華民國野鳥學會
   濕地(wetland)係指陸地與水域之過渡地帶,或可稱為「水土」,由字面看來,是指潮濕的土地,涵括了林澤、草澤、泥沼、水塘、低窪積水區及潮汐灘地等。濕地並不包括永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或海洋。而湖泊邊緣淺水區域、河口海岸地區、經常或間歇為洪水或潮汐所淹沒的土地,卻是整個濕地生態最重要的部分。

濕地的三要素為濕土(Hydric soil)、水域(Water regime)、與水生植群(Hydrophytic vegetation)。概分為河口(Estuarine)與淡水濕地(Palustrine)兩大類。河口區包括大部分海岸半含鹽濕地,如:潮地鹽生草澤、紅樹林沼澤、潮間泥質灘地等;淡水低濕地包括草澤地、灌叢沼地與森林濕地。(濕地保護工作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4)。 

 

二、國際的定義: 

 

國際濕地保護公約(Ramsar Convention, 1971 )
  凡是包含草澤、林澤、泥澤或水域等地,不論是自然或是人為、暫時或是永久、靜止或是流動、淡水或是鹽水,甚至海水深度在低潮位時不深過6公尺之地區。同時,尤有進者,也可以把跟濕地比鄰的河岸或海岸地區皆納入,或者將濕地範圍內的島嶼及低潮位時水深超過6公尺之海水地區也納入。(W.J. Mitsch & J.G.Gosselink, 1993 )
 

 

國際溼地日的由來(摘取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網站) 

 

拉薩姆國際溼地公約 (摘取國立中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失落的一角:台灣溼地網站)

 

 

 

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國小溼地研究小組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