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建房舍,只要是建地沒有問題,政府早期並無管制辦法,但隨著經濟發展,營建法令制訂實施,民房建築需經過申請。在戰地政務尚未解除期間,金門有自己的一套民房申請營建手續,除了依一般程序申建之外,其中還多了一項規定,必須經過軍方會勘,如果一般手續不建全,尚有瀰補之策,但如果經軍方勘察認為不可建者,則該申請案只好擱置不提了。

方會勘的部分包括兩項:其一、某一地段的建築因為與軍方設定的射口衝突,為避免影響射擊,故該地段內不得有任何建物。其二、某一地段雖然允許建築,但該建築物不得超過規定的高度,一旦超過也會妨礙射口,故只能在規定高度內營建。

際上,在戰地政務實施期間,金門許多建築都在二樓以下,有少數地段允許建到三樓。當然在砲戰還在持續的期間,許多民房建築基於安全的因素,即使高度不限制,民眾也不會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開玩笑的。


泳被禁,有意偷渡者還可藉漂浮物品之助下水過渡,為預防這一舉動,所以許多具有漂浮力的物品也被列入違禁品,像早期的球類,還有近期的保麗龍製品就是最普遍的。

球類列管
期金門的體育用品屬於文具店的附屬商品,少數可以賣球類的商店,是由政府核發合格證明,才可申請進口球類,機關、學校要買籃球、排球、足球、躲避球等具有浮力的球類,必須呈報申請獲准後,才可憑許可函到規定商家購買,用到不堪使用時,須經過剪破、完成報銷手續後,再申請補購,每隻球都得註明單位名稱並加編號,後來學校的球類改為整批訂購,每隻球都鑄上學校名稱及編號。

類平時須置入鐵籠內,上鎖列管,學生上課時,由體育老師登記借用,下課後歸還,以防被人盜用偷渡,如果有不慎遺失的情事,須向上級報備,如因此而造成有違管制事項的後果,承辦人員及機關首長須受嚴厲處分。

其他漂浮物
類之外,尚有許多具漂浮力的物品,早期如木板、汽車內胎、中型以上汽球,近期的新興產品如游泳圈、保麗龍製品等,都曾一度被列入 「漂浮物」的管制之列,實際上,如果真有意想偷渡的話,可作為漂浮助渡的物品何其多!這種防堵的治水方法,又豈能阻止 「思渡」的人心?

地政務終止前的一九九二年端午節,由金門縣政府主辦的龍舟競渡表演,在金沙水庫隆重舉辦,這項表現愛國情操、具有二千多年歷史的民俗活動在金門舉辦,可算是對這項漂浮物管制的戰地時代,畫上一個完整的句點吧!


郵原本是一種戰時跟隨軍隊移動的隨軍郵局,金門實施戰地政務之後,即視為時時是戰地,故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成立第一軍郵局,之後陸續設立烈嶼、沙美、料羅、小徑、頂堡、大膽等軍郵所,到一九八○年代初期,各軍郵所改為隨軍郵局,僅餘的第一軍郵局也在二○○二年底,郵局改為中華郵政公司後,隨著改制。

金門戰地政務實施時期,民眾收、寄的郵件也屬管制範圍,凡外地寄達的包裹郵件,郵務士不必送到收件人手中,而是由寄達局人員填寫一張「包裹郵件領取通知單」,通知收件人後,由收件人或委託他人持身份證件及通知單自行到郵局洽領,主要用意是由收件人自己打開郵包讓警察局派駐人員檢查後,方可帶回家,如警察人員尚未到勤,郵局人員不得發給包裹郵件。經檢查如果發現有登記在案的違禁品,如內容屬於本地列管的書報雜誌,則予沒收或由收件人當面郵寄退回。

門寄往外地的包裹,經包裝投郵後,也需經過郵檢組派派駐人員實施查稽,如查得有違規定不可外寄外洩的物品或疑似管制品,則通知寄件人領回,郵資視用已經用過。

九九一年六月一日,金門政委會宣布:自即日起廢止外埠寄入本地區郵包由警察局檢查的規定,從此才結束這項郵檢作業。


九六○年代開始,金門才有少量機車進口,但在一九七○年代末期,機車一度被列為管制進口的物品,之後局部開放,只允許排氣量在50CC以下的機車進口。至於汽車的進口,在一九八○年代之前,也是屬於管制進口物品,僅鄉鎮公所以上及縣府直屬機關、高中高職學校的公務用車,經申請核准後,才允許進口。到一九八○年代中期以後,汽、機車進口取消管制,加上金門民眾收入提高,全島汽、機車如雨後春筍般快速成長。

一九五○年代,島上交通工具缺乏,舉目所見,青一色是草綠色軍用汽車,當時胡璉將軍一度頒布命令,在各路口設置「便民乘車招呼站」的牌子,民眾出門時,可在站牌下等候,如有軍車行經該路段,民眾可舉手招呼,這時駕駛必須停車,如果有順路的,百姓可以搭乘,如發現有駕駛不停車或拒載的,民眾可登記其車號,向有關單位檢舉。在交通不便的當時,這項便民措施,獲得許多金門百姓的稱讚,至今還有少數老人家在路上攔截車輛的習慣,大概就是那段時期養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