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保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 |
第一章 |
總 則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民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訂之。 |
第二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保安宮〈以下簡稱本法人〉。 |
第三條 |
本法人宗旨係本道教之精神,以傳揚道教教義及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
第四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保安里保安路九十號保安宮內。 |
第五條 |
本法人成立之財產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整:由信徒及各界人士之捐助。
並由原保安宮管理委員會移轉董事會運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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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任 務 |
第六條 |
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宗旨,視經濟狀況分別緩急舉辦左列事業:
一、設保安慈善會。附設保安慈善醫院,以貧民施療救濟級貧民診療為目的。
二、舉辦佈教宣道誦經會。
三、舉辦文化戲劇,國樂研究部。
四、舉辦社會公益及社會福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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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七條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五入,由本法人信徒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由全體董事互選常務
董事五入,再由全體董事從常務董事中選一名為董事長,另全體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八條 |
選舉前項董事、監事時、以次票順序為候補董事三人、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之期為限。 |
第九條 |
當選董監事及候補監事之名次,以得票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訂之。 |
第十條 |
本法人、常務董事,如缺額時,由董事會將期董事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 |
第十一條 |
本法人得置左列各組分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
(一)、總務組:辦理財經〈建設、租賃〉統計、企業、人事、外交、文書、會議、庶務等。
(二)、事業組:辦理各種慈善事業、社會福利公益、獎學、文化戲劇、國樂研究等。
(三)、財務組:辦理金錢出納、會計、記帳、收支、決算、預算、統計、製表、保管、金飾品及動產部動產等。
(四)、祭典組:辦理管理法器、體器,舉辦宣揚教義〈法仔會、誦經會〉祭典等。
上列組製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董事會董事兼任,各組織業務細則,及業務計畫均由董事會另定之已設台南市西區保安慈善會繼續經營而會許獨立:但是值東爐主當任祭典組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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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法人,就所屬研襲下,由董事會分別推薦熱心服務信徒若干名為本法人幹事,以協助業務推行。 |
第十三條 |
幹事、承董事會之命,-幫助本法人,各項事務。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董事會、常務董事、監察人、職權如左:
一、本法人以董事會為最高意思及執行機構其職如左:
1、召開並執行信徒代表大會建議案。,
2、管理本法入所有財產、法務、體器、樂器之運用及處分。
3、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事項。
4、經費之籌劃。
5、 預算反決算乏審核。
6、審查信徒資格。.
7、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吸變更登記。
8、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二、本法人以董事會為最高意思及執行機構其職如左:
1、綜理董事會事務,並對外代表本法人。
2、執行董事會決議。
3、常務董事,補佐董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三、本法人以監事會為監察機關,其職權如左:
1、監察本法人財務經營情形。
2、稽核帳務及業務推展情形。
3、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得設秘書一名,由董事會聘選之,並秉承董事長之處理事務。 |
第十六條 |
為求發展事業 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值東爐主為當然顧問〉其他人選由董事長遴選報由董事會通過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視業務進展,得雇用事務員若于名,其名額薪資由董事會議決任用之。 |
第十八條 |
本法人董監事 任期均定為四年.改選時 得連撰連任。 |
第十九條 |
本法人、董監事及顧問幹事 均名譽職,並不可兼有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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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會 議 |
第二十條 |
本法人,信徒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日期由董事會決定另行通知),凡董事會認為必要或全體信徒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時
得召開臨時信徒代表大會。 |
第廿一條 |
董事會或董監會聯席會議 每三月召開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
第廿二條 |
監察人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員召集之。 |
第廿三條 |
本法入各種會議均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第廿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監察人會開會會時,均不能委託代表出席。 |
第廿五條 |
本法入顧問及秘書、幹事必要時,列席各種會議以備資詢或報告。 |
第廿六條 |
本法人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有全體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致本法人財產之處份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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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廿七條 |
本法人,辦理各種會務及事業之經費,以左列收候充之。
一、本法人財產收益。
二、信徒及各界人士之樂捐。 |
第廿八條 |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曰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每年三月底以前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三、財產目錄 |
第廿九條 |
本法人之信徒資格認定,對本法人之修建或油香等,捐獻達新台幣貳萬元以上,有確切之證明並經董事會同意,使得登記為信徒,但信徒總數不得超過壹佰參拾伍人,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
本法人係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