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一其重要性是有等級之分的。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至於對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一、國定 二、省﹝市﹞定 三、縣﹝市﹞定 等三類。
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屬於具有歷史性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屬於地方性著就列為第三級。以數字分等級,雖沒有明顯的偏重,卻可認為比較強調其歷史性,較容易達到客觀的標準。
古蹟不同的等級,並不表示在維護的態度上應有所分別。凡指定為古蹟,都應該為我們所珍視、愛護。一個地方的古蹟雖然因其歷史的重要性有等級之分,但對於地方而言卻是同等重要的。
每個地方在古代都有一段動人的歷史,在歷史上有些人物與事蹟影響了地方發展的方向,甚至創造了全島的歷史,因此為全省、全國所崇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