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實施下,由內政部主管。「古蹟」,顧名思義,「古」指過去的意思,「蹟」指行跡,遺跡。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意味。古蹟的首要條件是夠「古」,比較合理的標準是以歷史時代來決定,不屬於現時代,而在思想行為、風俗習慣已大異於今日的時代就算是古代。這樣斷定古蹟的年代,會覺得時代離我們很近.每一個時代都有一個接近的上代,每一時代都感到遠古遺物的缺乏,足證每一時代都犯了不慎重保存「最近的過去」的遺跡,如果今天不保存,後代怎有古蹟呢?我們承認古人所留下的某些痕跡有意義,必然是因為這痕跡代表了某種歷史的重要性。芸芸眾生所留下的蛛絲馬跡甚多.因為大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就只有讓時間的巨流沖刷而去。所以「蹟」並不僅因為「古」而有價值;其價值應該以在歷史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而定。
            歷史價值可分為三類,那就是人的事蹟、技術的創新、藝術的開拓。人的事蹟指歷史上有重大影響力的人物,為後代所懷念,為史書所記載,在此時所留下來的遺跡。同時也包括了歷史上重要的事件所發生的環境與留下的痕跡。古人在生存環境中,為了改善生活,不斷的因應需要推陳出新,因此傳統在緩慢的演進中,歷史的遺跡也隨著記錄了這些創造性活動。在傳統的巨流中,這些火花或著是引導新方向的里程碑,火者是時代逐漸轉變的證物。這一類的古蹟,若不屬於技術方面的改進,就是藝術風格上的改變。因此,古蹟固然已年代久遠為貴,其歷史、文化的價值尤為重要。
            古蹟的妥善保存,需要全國人民隊古蹟的維護有正確的觀念與方法,並身體力行,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把握這些觀念,為政府的推行工作加一把力!